
MOBICON GROUP LIMITED
萬保剛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13)
以下為根據本公司的公司細則第116 條編製,以供萬保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股東」)提名人選參選本公司董事(「董事」)的程序:
1.倘股東有意呈一名人選(「候選人」)參選董事,其應將(i) 經股東簽署的書面通知 (「提名通知」)表明提名候選人參選董事的意向;及(ii) 經候選人簽署的書面通知(「同意通知」)表明其願意當選,而該等通知最少於股東大會日期前七(7)日,如在發送股東大會指定該選舉的通知之後提交上述通知,則該等通知的遞交期限自發送股東大會指定該選舉的通知翌日起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日期之前七(7)日為止,寄存予下列任何一個地址:
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九龍
新蒲崗
太子道東704號
新時代工貿商業中心7樓
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
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和中心
17樓1712-1716室
2.提名通知(i) 必須載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2 條所規定的候選人資料,有關資料可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com.hk) 閱覽;及(ii) 必須經股東簽署。
3.同意通知(i) 必須表明其願意當選的意向,並同意按上市規則第13.51(2) 條的規定刊載其資料;及(ii) 必須經候選人簽署。
為使股東於股東大會上就彼等的選擇作出知情決定,本公司須於接獲提名通知及同意通知後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刊發公告或發出補充通函。本公司須於公告或補充通函內載有候選人的資料。本公司須評估是否有必要押後選舉大會,令股東最少有10 個營業日考慮公告或補充通函所披露的有關資料。
香港,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註:本文件的中英文本如有差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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